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

能死於安樂乎? (上)


執筆之時,正值早年鄰埠要求主動進行「安樂死」的斌仔過世。大多數人也感到惋惜,但我卻認為這一切對他而言也來得太遲!

社會大眾一直對「安樂死合化法」存在極大的爭議,爭拗的幾個論點都不離幾個大方向,包括了幾點。

第一點涉及個人層面:到底生命是屬於個人還是社會?如果屬於個人,則絲毫不對社會構成影響,人可以隨時選擇結束餘生;但是,如果生命不屬於個人,而屬於社會的話,人對生命的義務就變成了對社會的義務,例如一個專業人才為社會之翹楚,他的提早死亡將對社會成本及未來的收益(不管直接或簡接)造成極大損失。而且,醫學的突飛猛進,今天的絕症或許能夠在明天被攻克,放棄生命是對生者的不負責及不道德。

第二點是法律上的層面,人即使受到疾病的折磨,也不該利用安樂死去解決問題,因為在法律上到底該不該立法都成了一個大疑問。如果像荷蘭或某些歐洲國家立法批准病人進行安樂死,那麼許多人會懂得利用這法律漏洞去躲避刑責,例如擺脫醫療失誤。我們時常說到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,而病人在痛苦中對「求生」的意欲為何?他們在疼痛與平靜之間搖擺不定,到底該如何判斷他的真實意願?

第三點是政府的責任層面。一部份人認為社會醫療支出龐大,醫療資源有限,安樂死可令病者親人與社會減少負擔,同時可將資源投放到其他樂於生存的病人身上。而另一方面認為,安樂死本質與自殺無異,倡導安樂死無異於減輕政府對貧困階層的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