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

能死於安樂乎? (下)


除了上述提到三個層面外,還有很多很多在個人、法律及政府層面外的問題存在。例如一個沒有親人的植物人,到底他的意願為何?該如何定奪?

因此,每當談到為「安樂死」而立法都是一個兩難的局面。就像鄰埠的斌仔,他強烈希望在早年前能了結生命,而在事實上,很殘酷的一個說法,像他的病人實際對社會造成了醫療負擔,更沒有甚麼旨望他能對社會有所貢獻,因此對於這類人而言安樂死可能是雙贏的局面。

荷蘭為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,他們為安樂死立下了不少的嚴格規管及法例,例如絕症者考慮成熟後,要由其本人自願提出書面請求,主治醫生又要將患者詳細報告、病情陳述、預測及後果等情況交由另一名醫生協助確診,最後才能實行。所以,如果說安樂死能為社會減低醫療負擔其實又不然,只是將費用轉移到其他架床叠屋的行政開支上。因此,在法律相當完善的國家,仍然時有利用安樂死殺害病人的醫生出現,倘若如果在中國實踐安樂死,又怎麼可以保證沒有這類問題出現?這問題是否言之尚早,天曉得!

醫學讓人類的生命不斷延續,追求長生不病也成了現代人指標。然而,生物存在的意義實然只為繁衍後代,死其實為必然。我們似乎無權的選擇自己出生與否,同樣也好像無能力操控自己的死亡時間,儘管我們自稱為「萬物之靈」,這是不是上蒼對人類開了一個最大的玩笑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