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24日 星期五

項莊舞劍


拐彎抹角為香港而設的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」先在澳門成立,這條法例倘若成功入罪,監禁期將會被判長達十五至三十年,沒有明確界定的煽動或顛覆行為,都將可能被送入監牢。

立法之聲顯然只是形而上的表現,反對聲音只有吳國昌、區錦新及利建潤小貓三兩,整個立法會都一致表示支持。政府班底一而再、再而三的強調即使立法也不會影響言論自由,那麼立法的意義何在?而且整個法例對許多問題都沒有明顯界定,到底被判有罪是由誰而定?警方?特區政府?既然不會以言入罪,寫文章、網上留言、派傳單,甚至兩個朋友在公眾大聲討論敏感話題等舉動,是否屬於煽動或顛覆罪名?連我們偉大的何特首都被區議員當場問到「口啞啞」,那麼日後實行之時到底將會怎樣?天曉得!

對於無跡可尋的案例,再加上立法時間之倉促,真的令人摸不著頭腦。當然,爺們的決定一向高深莫測,我們只有聽話的份兒,要與「巨無霸」為敵的少數民主人士根本起不了作用;況且,澳門根本無人對這議題有興趣,十之八九年青人也是憨狀懵懂,大部份人但求做好份內工作後便是享受吃喝玩樂之人生,或者這就是「難得糊塗」的好處吧!

項莊舞劍,當然意在香港,澳門有沒有二十三條立法也是對現狀沒有影響。突然想起早前程翔釋放後面對傳媒所說的一句:「我至今仍然很愛國」偶有感觸。不要問喪鐘為誰而敲,喪鐘正為你我而敲!